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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什么情况立法会主席会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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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立法会主席会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议员具有下列哪些情况,立法会主席会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A.就职宣誓时,故意以不庄重的方式宣誓 

    B.在特别行政区政府担任公务人员 

    C.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D.获得外国居留权

    [答案]BC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在就职宣誓时,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就职宣誓不符合要求,即不能就任立法会议员。也就是说,不是担任了立法会议员之后被宣告丧失,而是本来就没有担任。A项不符合要求。香港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会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BC两项符合题意。香港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可见,获得外国居留权原则上不影响担任立法会议员。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