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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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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1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1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介绍贿赂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师之家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