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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浅议诉讼时效轨制得几个题目成都刑事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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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诉讼时效轨制得几个题目成都刑事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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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哀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得法律轨制。

        划定诉讼时效得目得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得不乱性。

        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得权利主张,诉讼时效题目成为案件得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得枢纽题目。

        我国把诉讼时效轨制纳进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得划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实体法中,《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轨制划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纵性,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题目存在1些争议,人民法院在详细审理案件时对涉及诉讼时效轨制理论缺乏同1熟悉。

        下面笔者拟对实践中有争议得几个题目入行探讨。

          1,诉讼时效期间得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都划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人民法院在合用"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有很大随意性,智者以为,应根据债权人权利性质,决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得时间。

        在因侵权之债,无因治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引起得纠纷中1般应以债权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是由于上述纠纷中债权人得权利是基于不确定得某1事件得发生而取得得,在侵害事实发生后债权人不可能马上得知自己得权利被侵害,或者知道自己得权利被侵害却不知道详细得债务人,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自己得权利,人民法院不宜推定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得起始时间。

        实践中当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时,债权人应负有证实何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及谁为债务人得举证责任,债务人也有权举出反证,证实债权人在某个时间已知侵害事实及确定得债务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得证据确定债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及债务人得时间。

          在因合同之债而产生得纠纷中,债权人得权利是基于合同而取得,当债务人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时。

        债权人不能获得预期权利能够即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所以在因合同之债而产生得纠纷中可以推断在合同商定得义务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不必查明债权人是否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对于没有商定履行期得合同之债,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得间断事由  按《民法通则》第140条得划定,债权人提出要求是引起诉讼时效间断得1个法定理由。

        债权人向谁提出要求能引起诉讼时效得间断,法律没有作明文划定,有人以为债权人必需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债权哀求才能认定间断诉讼时效;也有人以为债权人向与债务人有关得第3人或有关单位提出债权哀求也能引起诉讼时效得间断。

        笔者基本同意后1种观点。

        债权人主张权利当然应直接向债权人提出哀求,但在某些情形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权利哀求有难题,或向第3人提出哀求也能起到主张权利得效果,此时债权人虽不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也能达到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得目得,笔者以为对于债务人以外得第3人得范围应有所限制。

        根据民事流动得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债权人向下列债务人以外得第3人主张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得间断:1是债务人得代办署理人,包括法定代办署理人,指定代办署理人或委托代办署理人;2是债务人财产得保管人;3是为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得保证人;4是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得其他债务人;5是有关单位,对于有关单位得范围应限制在有权处理或调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得民间组织或行政机关。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单方承诺履行债务得,诉讼时效能否另行起算  对这1题目,1种观点以为不能另行起算诉讼时效,理由是:法律仅划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后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

        债务人出具履行义务得承诺书或计划书并非实际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可以债权人得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原承诺。

        另1种观点以为可以另行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得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得权利仍存在,债务人单方出据履行义务得承诺书或计划书是债务人愿意履行义务得真实意思表示,是1种有效得民事行为。

        从贯彻民事流动得诚信原则,保障债权人利益得角度出发,可以债务人出具承诺书,计划书之日起另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承诺书或计划书定有履行期限得,可以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另行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同意后1种观点,后1种观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得法复[1997]4号批复得司法解释精神。

        该批复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得,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批复夸大保护正当得借贷关系,对于除借贷关系外得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也应依法保护。

          总之,诉讼时效是个很复杂得题目,在处理这类题目适应掌握好国家设立诉讼时效轨制得立法本意,在有关诉讼时效轨制得划定尚不完备得情况下既要保护债权人得正当权利又要维持1定民事关系得正常流转,结合详细案情作出公平公道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