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看守财物丢失该赔吗?成都刑事律师刑事法规
09月28日 08时59分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后来,我有急事出往,出门前没有把张某的车放入门内。
结果,张某的电动车被盗了。
张某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
请问:我是否要赔偿张某的损失? 读者:刘刚 刘刚: 你允许帮张某看守电动车,那么,你与张某之间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百7十4条划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实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划定,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假如保管人未绝妥善保管的义务而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或者无偿时,保管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应绝善良治理人的留意,对其稍微过失负责。
因为保管人的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寄存人的损失。
在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应绝的义务则较轻。
对于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保管人在没有重大过失机,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对其没有重大过失负有举证责任。
从你说的情况望,你允许帮张某看守电动车是无偿的,但是你出门前未将电动车放到门内,而1般人都知道,电动车放在门外有丢失的可能,因此,你对电动车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所以,你应当赔偿张某丢失电动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