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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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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已于2017年

    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

    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我院。

    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

    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