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律师

    自由心证中的“自由”只是相对于僵化、机械地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知识

    自由心证中的“自由”只是相对于僵化、机械地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律师在评议中指出,目前,相关的刑事诉讼配套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的出庭率很低,因此,我国当前还不宜完全采取自由心证原则。此外,恰如希尔根多夫教授所言,自由心证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自由心证中的“自由”只是相对于僵化、机械地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教授评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教授指出,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事实难以认定的案件,故很有必要反思目前一直采取的客观标准,对自由心证原则展开专门的研究,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务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譬如,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基本没有体现出法官对证据印证的审查过程,学界对于经验法则也缺乏充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