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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这种自由心证也不能是恣意而为,其必须是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的自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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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自由心证也不能是恣意而为,其必须是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的自由判断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在评议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在当下的中国,有必要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认真的审视。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采取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种客观标准。但是,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障碍是,在事实并非绝对清楚、证据略有短缺的场合,根据这种客观标准便会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有必要考虑自由心证这一主观标准。当然,这种自由心证也不能是恣意而为,其必须是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的自由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