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和审讯委员会可否做出撤销再审案件的原判决或裁定?
文章导读:院长和审讯委员会能否做出打消再审案件的原讯断或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长和审讯委员会能否做出打消再审案件的原讯断或裁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再审案件惟独合议庭有权打消原讯断或裁定,院长和审讯委员会不能作此决定的复函》中指出: 你厅1957年2月7日司—黄字第12号函悉。
院长对于本法院已经产生法令效力的讯断和裁定,假如发明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合用法令上确有错误,提交审讯委员会处置惩罚,而审讯委员会作出决策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是否需由审讯委员会作出打消原讯断或者裁定的决策,并以院长名义作出打消原讯断或者裁定的裁定,我院意见今朝仍应参酌本院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讯法式总结)试行。
"总结”内规定审讯委员会认为原讯断或裁定有错误时,可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决策,而未规定须将原讯断或裁定打消,是为了要合议庭再行具体审查以资稳重。
审讯委员会既将案件交给合议庭再审,即已授权合议庭,在再审时,合议庭如认为确应打消原判或裁定,即应予以打消,另行裁决。
这并不产生与法令不合的的问题,也并不会引起当事人不须要的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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