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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调解无效不即是“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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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无效不即是“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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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划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划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感情确已破裂&rdqu
    关键词: 即是,调解,破裂,无效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划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划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划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前提。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划定,不能视而不见为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入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固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去去存在着力与不力,深进与不深进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审讯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即是“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讯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朴地当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

        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只是“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