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规

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

2019/12/10 12:07: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已于2017年

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

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我院。

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

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手机:18980003656

执业证号:15101200010606831

所在律所: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四栋十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