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及起诉前提
离婚起诉的条件:必需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划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划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哀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划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划定不予受理。
离婚起诉诉讼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划定:"当事人入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划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划定交纳其他诉讼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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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划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用度;二是其他诉讼用度,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用度。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用度。
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用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划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门按1%交纳。
当事人可以根据详细情况,依据上述划定交纳离婚起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