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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划定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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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划定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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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2001年4月28日宣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划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身到婚姻登
    关键词: 补办,划定,登记手续,结婚

           2001年4月28日宣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划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入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划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前提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为了了引导他们准确熟悉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补充的一条,对于这类题目,应针对不同情况量力而行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划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划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仲春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仲春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