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继承中,合用法律的若干划定
在涉外继承中,合用法律的若干划定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合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合用。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合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划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假如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仍是动产均合用外国法律; (2)假如被继承人住在海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合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合用外国的法律; (3)假如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海内的,则动产合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合用中国的法律; (4)假如被继承人(必需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合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合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划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假如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栖身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合用我国的法律; (2)假如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栖身在国外,则动产合用外国法律,不动产合用我国法律; (3)假如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栖身在境内的,则动产合用我国法律,不动产合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假如生前栖身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合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划定处理,但我国声名保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