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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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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什么权利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诉

    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

    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起诉书中

    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

    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

    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

    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

    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1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

    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

    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

    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

    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

    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

    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如

    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

    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

    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