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会议
乡镇人大会议
1.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会议的召集
(1)乡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
(2)除第一次会议以外的各次会议,由本届人大的主席团召集;
(3)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3.乡镇人大的主席和副主席
(1)乡、民族乡、镇的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大
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2)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大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3)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
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
席团的日常工作。
4.乡镇人大主席团
(1)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
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2)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
(3)主席团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
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
[注意]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5.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大会议。(八)各级人大会议的提案程序
1.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
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
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
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
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5个) 乡镇人大(3个)
代表 10人以上联名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主席团、乡镇政
府,代表5人以上联名
4.地方各级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九)人事任免权
1.提名
(1)提名主体
职位 提名主体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联名(省级人大代
表30人以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
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
的候选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大主席团;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
名。
[注意]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5.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