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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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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城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