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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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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答:

    a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b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1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1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1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