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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船员船上受伤是否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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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船上受伤是否海事法院管辖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船员船上受伤是否海事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员在船上发生人身损害,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

    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

    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

    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3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3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3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3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3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