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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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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答应借银行卡给马某的朋友用于网络赌博转账。2022年3月16日,张某某在某市火车站附近1酒店的房间内,用其手机登录手机银行APP后,将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及手机密码、支付密码等提供给马某的朋友进行转账操作。经统计,当天被告人的银行卡接收并转出被害人颜某某等人被诈骗的钱款共计828800元。被告人获得好处费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被洪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钱款仍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属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曾犯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