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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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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应分别以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刑法第388条之1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1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2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应分别以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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