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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挪用公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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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的认定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挪用公款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1条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2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