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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搀扶)单位之间劳动治理关系题目的复函—刑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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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搀扶)单位之间劳动治理关系题目的复函—刑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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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产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当前航天科技产业部门企业与其主办的劳服集体企业之间劳动治理关系题目的请示》(天人〔1997〕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治理划定》(国务院第66号令)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铺第3工业安顿富余职员若干题目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的划定,劳服企业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负有安顿城镇待业职员和企业富余职员任务的特殊企业。国务院第66号令第十8条划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前提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员在本企业就业。安顿富余职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顿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劳部发〔1993〕200号文件第2条划定"安排富余职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划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顿富余职员的前提”。按照上述划定,劳服企业主办(搀扶)单位应依据安顿合同向劳服企业派遣富余职员,并本着有偿安顿的原则向劳服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搀扶前提。若双方未签订安顿合同或虽有安顿合同但有合同商定以外行为的,应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治理划定》第十1条第5项,第十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2十1条第9项的划定,劳服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职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主办单位应当尊重并维护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治理自主权。  2,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治理划定》(国务院第66号令)第十3条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铺第3工业安顿富余职员若干题目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第7条的划定,被劳服企业聘用的主办(搀扶)单位的职工和被安顿到劳服企业的主办(搀扶)单位的富余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春秋时,仍归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