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治理暂行划定》的通知[失效]—刑事辩护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治理暂行划定》予以颁布,看遵照执行。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治理暂行划定 第1条 为促入农村水利事业的发铺,加强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的治理,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2条 凡男十8至5十岁,女十8至4十岁的农村劳动力(含从事工副业等所有农村劳动力),每年应出水利义务工十至十2个。对应出工而不出的,应以资代工。每个水利义务工的工资尺度按当地劳动工日价格计算。 在校学生,民办教师,烈军属和出工,出资确有难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存案。 第3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由区(县)和乡(镇)按4∶6或5∶5比例分配使用。 第4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必需用于区(县)和乡(镇)治理的2级河道和干,支渠清挖,新建或维修公益性较强的农村水利举措措施及联村,联户受益的水利工程,区(县)范围内的2级, 河道和干渠的排涝,工程维修,水土保持等。 农村水利义务工不得用于承包户自身承担的清沟,平整土地。 第5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分应加强水利义务工的治理,检查出工情况,并登记造册,年终做出用工决算,将用工数目及完成工程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分存案。 第6条 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要非受益单位增援时,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不准平调。 第7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分,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提出使用水利义务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目,用工时间和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逐级下达用工计划。 第8条 以资代工的款项应专项储存,由当地财政部分监视使用。款项用于本划定第4条所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9条 本划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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