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律师

    刑事赔偿方式是什么成都刑事律师刑事知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知识

    刑事赔偿方式是什么成都刑事律师刑事知识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成都刑事律师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刑事赔偿当中,除了支付赔偿金外,是否还有其他什么赔偿方式呢?其实,对于不同的情况,对其的刑事赔偿方式都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刑事赔偿方式都有哪些。

    一、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⑸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完小编带来的文章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刑事赔偿的方式有哪些了吧。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三种。本篇文章由律师法律小编为你整理编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刑事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律师法律网站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