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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标准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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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标准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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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是需要受到公安的治安处罚的,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是需要移送到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的。犯罪是有认定标准的,那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本法律网站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

    聚众冲击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本法律网站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