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律师

    农民工为要工资拘禁债主,非法拘禁他人致精神失常怎么判成都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辩护

    农民工为要工资拘禁债主,非法拘禁他人致精神失常怎么判成都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成都刑事律师

    我们知道,非法拘禁他人,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拘禁时间过长,再加受害人精神脆弱,有可能导致其精神失常的。那么,非法拘禁他人致精神失常怎么判呢?下面,本法律网站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

    为要到所欠50余万元工程款,多名农民工强行将一负责人拖至6楼楼顶,称不给钱就将其扔下楼去,非法控制近10小时。这名负责人因长时间心理极度恐慌而导致精神失常。近日,7名民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非法拘禁他人致其精神失常,属于该罪的加重后果,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