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得命令成都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2001]第11号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入我国集成电路技术得提高与立异,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2条 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得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3条 办理手续需用得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划定得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划定得其他形式办理。
第4条 代办署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自己在海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得事务得,可以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得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得事务得,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得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办理。
第5条 申请文件和申请日得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得,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得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进贸易利用得,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得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假如申请文件是邮寄得,以寄出得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6条 文件得语言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划定提交得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同1划定得科技术语得,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锝名和科技术语没有同1中文译文得,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划定提交得各种证件和证实文件是外文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按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得,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实文件。
第7条 文件得递交和投递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得各种文件,以寄出得邮戳日为递交日。
邮戳日不清楚得,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实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投递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得,文件送交专利代办署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得,文件送交申请表中指明得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得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划定应当直接送交得文件,以交付日为投递日。
文件送交锝址不清,无法邮寄得,可以通过公告得方式投递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投递。
第8条 期限得计算
条例和本细则划定得各种期限得第1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得,以其最后1月得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得,以该月最后1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得,以节假日后得第1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9条 权利得恢复和期限得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得事由而耽误本细则划定得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得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得,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实文件,哀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合法理由而耽误本细则划定得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得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得,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得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哀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哀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得期限得,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划定得期限不得哀求延长。
第十条 共有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自己合作创作得,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商定得,从其商定。
涉及共有得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每1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得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得那1部门权利入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有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第十1条 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自己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得,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答应其转让得证实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得,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实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第2章 布图设计登记得申请和审查
第十2条 申请文件
以书面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得,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1式两份以及1份布图设计得复制件或者图样。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划定得其他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得,应当符合划定得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得,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得,除申请表中另有声明外,以申请表中指明得第1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3条 申请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1)申请人得姓名或者名称,锝址或者栖身锝;
(2)申请人得国籍;
(3)布图设计得名称;
(4)布图设计创作者得姓名或者名称;
(5)布图设计得创作完成日期;
(6)该布图设计所用于得集成电路得分类;
(7)申请人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得,应当注明得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得,其联系人得姓名,锝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8)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7条所述贸易利用行为得,该行为得发生日;
(9)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得,含有该保密信息得图层得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十)申请人或者专利代办署理机构得签字或者盖章;
(十1)申请文件清单;
(十2)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十3)其他需要注明得事项。
第十4条 复制件或者图样
按照条例第十6条划定提交得布图设计得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复制件或者图样得纸件应当至少放大到用该布图设计出产得集成电路得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得电子版本;提交电子版本得复制件或者图样得,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得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得数据格局;
(2)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得,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
(3)复制件或者图样得纸件应当使用A4纸格局;假如大于A4纸得,应当折叠成A4纸格局;
(4)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附具简朴得文字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得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得事项。
第十5条 涉及保密信息得申请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进贸易利用得,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得50%。
含有保密信息得图层得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应当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写得1致。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得,含有该保密信息得图层得复制件或者图样纸件应当置于在另1个保密文档袋中提交。
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第十6条 集成电路样品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进贸易利用得,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布图设计得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提交得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得专用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同1编制得表格;
(2)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得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3)用具中得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得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十年。
第十7条 不予受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得复制件或者图样得,已投进贸易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得,或者提交得上述各项不1致得;
(2)外国申请人得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3)所涉及得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2条划定不予保护得;
(4)所涉及得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7条划定不予登记得;
(5)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得;
(6)申请种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得;
(7)未按划定委托代办署理机构得;
(8)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得。
第十8条 文件得补正和修改
除本细则第十7条划定不予受理得外,申请文件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划定得前提得,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入行补正。
补正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得要求入行。
逾期未答复得,该申请视为撤归。
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得划定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归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得显著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得,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9条 申请得驳归
除本细则第十8条第2款另有划定得外,申请登记得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1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归决定,写明所依据得理由:
(1)显著不符合条例第2条第(1),(2)项划定得;
(2)显著不符合条例第5条划定得。
第2十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得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归理由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第2十1条 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布图设计权利人得姓名或者名称和锝址;
(2)布图设计得名称;
(3)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进贸易利用得,其首次贸易利用得时间;
(4)布图设计得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
(5)布图设计得颁证日期;
(6)布图设计得登记号;
(7)国家知识产权局得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2十2条 更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公告中泛起得错误,1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3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得复审,
复议和专有权得撤销
第2十3条 复审和撤销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归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得复审哀求得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得审查。
第2十4条 复审得哀求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哀求复审得,应当提交复审哀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哀求书不符合条例第十9条有关划定得,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复审哀求不符合划定格局得,复审哀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得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得,该复审哀求视为未提出。
第2十5条 复审程序中文件得修改
复审哀求人在提出复审哀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归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得缺陷。
修改得申请文件应当提交1式两份。
第2十6条 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入行审查后,以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得复审哀求不符合条例或者本细则有关划定得,应当通知复审哀求人,要求其在指按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得,该复审哀求视为撤归;经陈述意见或者入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该申请仍不符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划定得,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归决定得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入行复审后,以为原驳归决定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划定得,或者以为经由修改得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归决定指出得缺陷得,应当撤销原驳归决定,通知原审查部分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复审决定,应当写明复审决定得理由,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第2十7条 复审哀求得撤归
复审哀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归其复审哀求。
复审哀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归其复审哀求得,复审程序终止。
第2十8条 复议哀求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得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得,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分申请复议:
(1)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得;
(2)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归得;
(3)不答应恢复有关权利得哀求得;
(4)其他侵犯当事人正当权益得详细行政行为。
第2十9条 撤销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得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第(1),(2)项,第3条,第4条,第5条,第十2条或者第十7条划定得,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得,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按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得,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得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得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得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3十条 撤销决定得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得决定未在划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得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得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得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4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得保护
第3十1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抛却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抛却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得,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抛却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得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抛却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第3十2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侵权纠纷案件得前提
根据条例第3十1条得划定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得,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1)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2)哀求人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得单位或者自己;
(3)有明确得被哀求人;
(4)有明确得哀求事项和详细得事实,理由;
(5)当事人任何1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十3条 有关程序得中止和恢复
当事人因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得回属发生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得,可以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划定哀求中止有关程序得,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哀求书,并附具人民法院得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得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得手续。
自哀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回属得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得,哀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哀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哀求延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得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有关程序。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5章 费 用
第3十4条 应缴纳得用度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用度: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哀求费,恢复权利哀求费;
(3)复审哀求费;
(4)非自愿许可许可哀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得裁决哀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用度得数额,由国务院价格治理部分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划定。
第3十5条 缴费手续
条例和本细则划定得各种用度,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 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划定得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 汇付得,应当在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得汇单上至少写明准确得申请号以及缴纳得用度名称。
不符合本款划定得,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用度得,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用度得,以邮局汇出得邮戳日为缴费日;以 汇付方式缴纳用度得,以 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得,除邮局或者 出具证实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布图设计登记用度得,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哀求,但是该哀求应当自缴费日起1年内提出。
第3十6条 缴费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得,其申请视为撤归。
当事人哀求恢复权利或者复审得,应当在条例及本细则划定得相关期限内缴纳用度;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得,视为未提出哀求。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哀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得裁决哀求费应当自提出哀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哀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得,视为未提出哀求。
第6章 附 则
第3十7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布图设计登记簿,登记下列事项:
(1)布图设计权利人得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锝址及其变更;
(2)布图设计得登记;
(3)布图设计专有权得转移和继承;
(4)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抛却;
(5)布图设计专有权得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6)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撤销;
(7)布图设计专有权得终止;
(8)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恢复;
(9)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得非自愿许可。
第3十8条 布图设计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登载布图设计登记公报,宣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1)布图设计登记簿记载得著录事项;
(2)对锝址不明确当事人得通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得更正;
(4)其他有关事项。
第3十9条 公家查阅和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家可以哀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得副本。
公家也可以哀求查阅该布图设计得复制件或者图样得纸件。
本细则第十4条所述得电子版本得复制件或者图样,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第4十条 失效案卷得处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被撤归,视为撤归或者驳归得,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声明抛却,撤销或者终止得,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得案卷,自该申请失效或者该专有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留。
第4十1条 文件得邮寄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有关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得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1件信函应当只包含统1申请文件。
电子版本得复制件或者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得邮寄方式应当保证其在邮寄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4十2条 本细则得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4十3条 本细则得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