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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合同员工“炒掉”单位索赔成都刑事律师刑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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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合同员工“炒掉”单位索赔成都刑事律师刑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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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古某不仅“炒掉”了单位,还向其入行了双倍索赔,并获得法院支持。

        今天,市高院在农夫工日到来之际,向外界宣布了多宗典型案例,以匡助农夫工朋友进步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员工“炒掉”单位索赔双倍工资  古某系1名营业员,上班期间,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办理社会保险。

        往年8月29日,古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同时还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由公司给付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不但被驳归,还被判决支付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200元。

          法官评述: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

          旷工被开除索补偿被驳归  2005年6月,谭某到1公司工作,担任维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公司制定了《考勤轨制》,该轨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全公司职工入行了公示。

        随后,公司以张贴书面通知及召开会议的形式,通知谭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谭却置之不理,不仅不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不上班。

        后来,谭因连续3天未到岗上班,被公司开除。

          谭不服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分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结果,仲裁部分裁决和法院均驳归了谭某的诉求。

          法官评述: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划定下,制定关于劳动纪律等相关规章轨制,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均应受该规章轨制的约束。

        谭某违背公司的规章轨制,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还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雇工工作受伤害医药费雇主赔  今年2月,杨某礼聘张某为其驾驶重型自卸汽车,搞运输,双方还商定张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

        1月后,张某受杨某指派,在某工地装运土石方时,因路基塌陷导致车辆翻进沟中,造成张某受伤的事故。

        张经送病院住院治疗后出院。

          出院后,张某就把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杨某赔偿因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9248.83元。

        审理中,张抛却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哀求。

        法院判决,由杨某赔偿张因伤产生的各项用度共计28248.83元。

          法官评述:案中张某受雇于杨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雇佣人杨某对受雇人张某所入行的与雇佣直接联系关系的流动负有安全留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故张某受雇从事运输流动时不幸受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杨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但张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