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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律师

    援引权威判例及学者观点以瓦解控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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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引权威判例及学者观点以瓦解控罪基础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刑事律师
    援引权威判例及学者观点以瓦解控罪基础


    通过对上述事实层面的详尽分析,辩方有理由相信办案人员对于之前的确信事实会发生动摇,接下来马成律师进一步考虑,期望在法理上也能够瓦解办案机关的控罪基础。从而否定因为王某为S集团的老板,就认定其应对逃税行为负责这一观点。

    通过海量的筛查资料,马成律师找到了有力的判例、观点支撑。《刑事审判参考》第2003年第4集(总第33集)第251号案例《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明文论述,单位“一把手”是否要对单位犯罪负责,须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

    在陈兴良教授《判例刑法学》一书中对该案也有论述,其认为无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员,都对单位犯罪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是行为责任而非身份责任。包括刘晓庆涉税案,刘晓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被起诉,作为经典案例也对本案的办理有所启发。

    结合本案,虽然H公司逃税构成单位犯罪,但王某未在H公司任职。王某既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参与的公司的设立、股权买卖、借款、逃税等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