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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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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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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为手段达到目的,所以抢劫罪的认定中暴力程度至关重要,那么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认定,关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辩护网小编
    关键词: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为手段达到目的,所以抢劫罪的认定中暴力程度至关重要,那么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认定,关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何认定

    1、暴力下限

    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最低程度即下限问题,国内外立法及理论界观点不一,规定不同。有些国家、地区在法条里对暴力程度做了明文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法律规定,“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 瑞士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加暴行于人,使其生命身体受急迫危险或以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者”,才构成抢劫罪。 俄罗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抢劫罪的成立以“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使用这种暴力相威胁”为成立条件。 有的国家则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如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不过,这些国家有时候会通过判例和学说对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作出限制性解释,要求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抢劫罪。在香港刑法中,对人的暴力被称为武力,是一种施加于人身的强制力。“武力的含义比以前立法所要求的暴力要广,施加任何身体上的强制力即已充足,只要足以制服被害者的反抗即可。”

    我国刑法典没有对暴力手段的程度作出明文规定,理论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一般主张,暴力不需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不要求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恐惧,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抑制即可。”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就构成抢劫罪。但也有学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必须实施到一定程度。“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用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因此,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理由如下:⑴认为抢劫罪不要求下限,但如果暴力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此观点前后存在逻辑矛盾。实际意味着下限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⑵与抢夺罪相比较,抢夺罪之所以不存在暴力,就在于刑法中的暴力要求达到抵消被害人反抗作用的程度,以形成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唯有如此,才可成为抢劫罪的暴力,否则只是一般的作用力,本文暂且称之为“强力”。⑶没有数额限制,又排除暴力下限,易造成犯罪之间、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界限的模糊,使入罪混乱,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如果不考虑暴力的威胁程度而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则可能导致抢劫罪的扩大化,有时也可能模糊抢劫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如行为人推倒被害人后,抢走其手提包的行为只能定抢夺罪,而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推倒被害人)就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中的暴力方法,是指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实施的打击或强制,目的是为了排除或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即夺取(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暴力程度的下限,不要求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因为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意图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和勇气,当暴力以此为目的,并针对财物持有者的身体实施,就应当认定是本罪的暴力手段。其认定的标准不在于是否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而在于是否能够抑制被害人保护财物实际可能。只要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物的实际可能的,就应当认为属于本罪的暴力。

    至于如何判断暴力手段达到了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学理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标准应根据行为人的认识来判断。即如果行为人预见自己的暴力行为能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则不管客观上有没有抑制被害人反抗,都成立抢劫罪。客观说反对主观说的观点。客观说指出,如果行为人持刀欲抢劫一个瘦小的人(他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制服该被害人),但由于该被害人曾习过武,结果行为人不但没有抢到财物,反而为被害人所制服。这种情况下,若依主观说,则不够成抢劫罪,但很显然,这是抢劫罪(未遂)。因此,客观说认为,暴力手段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应当根据暴力程度能否抑制一般人的反抗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关于判断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标准,本文以为,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观说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难免有主观归罪之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依据客观上是否损害了法益或对法益构成威胁,若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进行判断,一方面主观意识是人的内心活动,难以准确地认定,另一方面若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法益的损害和威胁,而仅仅依据主观故意而进行归罪,可能导致重刑轻罪的结果,是主观归罪的表现,与刑罚的谦抑性也不相符。客观说是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通说,本人认为该说也有欠妥之处。若依客观说,则下面的情况定性会产生问题。甲家境清贫,一日腹中饥饿难忍,遂持刀拦住乙强抢钱物。乙知甲为生活所迫拦路抢劫,顿生怜悯之心,将身上所有钱物给乙拿走。依客观说,持刀强行索取财物是能抑制一般人的反抗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因此,上例中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既遂)论处。可是实际上乙交出钱物并非是出于对甲的暴力行为的恐惧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而是出于同情之心让乙拿走其钱物,以抢劫罪认定甲犯抢劫罪有违抢劫罪的本质。笔者认为,暴力程度应当以客观上是否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里的被害人只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客观说认为的“一般人”。因此,上例中以抢劫罪(未遂)论更为合适。

    2、暴力上限

    抢劫罪刑法条文中规定了“致人死亡”加重处罚量刑档次,属于

    刑法学中的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后果可能是故意杀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前因后果关系。“抢劫罪的暴力应是无所不包的,故意杀人应是抢劫罪中暴力的内容。” 据此,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上限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故意杀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将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理解为抢劫罪中的暴力上限,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行为人为抢劫而故意杀人的,其主观要件表现为以杀人的强暴行为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和目的,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被害人生命权利被剥夺的危害结果,即致人死亡是犯罪故意的应有之义,但行为人仍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田;其次,故意杀人的暴力手段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或成立新罪的结合关系,在罪数形态上,符合刑法中的牵连犯或结合犯理论。杀人行为和取财行为在本罪中分别充当手段和目的的角色,手段行为服务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的顺利完成依赖于手段行为的实现,实践中,杀人常常被用来作为抢劫财物的手段,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实质上是一种牵连犯罪。同时,杀人行为和取财行为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就有法律上的抢劫罪,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无可争议,取财行为有人认为是抢夺,有人认为是盗窃,存在理论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取财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如数额较大,就可成立相应的犯罪。抢劫兼有此两种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形态。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可从上限和下限进行认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