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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机关单位负责人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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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机关单位负责人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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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正确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会受到法律追究。那么滥用职权罪机关单位负责人需要担责吗,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辩护网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机关单位负责人需要担责吗

    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正确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会受到法律追究。那么滥用职权罪机关单位负责人需要担责吗,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滥用职权罪机关单位负责人需要担责吗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