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继承遗产不得超过20年诉讼时效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案情回放: 家住门头沟区的李密斯的父亲于1973年因病归天,母亲与他人再婚,婚后将所住衡宇举行了扩建和翻修。
1985年李密斯的母亲,继父相继归天。
1993年7月,李密斯继父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取得了该衡宇的全部权证。
李密斯于2009年4月告状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这套衡宇是怙恃的遗产,本身有继续的权力,要求依法支解。
李密斯继父的子女差别意李密斯的诉讼请求,认为她早就放弃了继续的权力。
经审理,法官驳回了原告李密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八条的规定,继续权纠纷提起的诉讼限期为2年,自继续人知道或者该当知道其权力被加害之日起计较,可是,自继续最先之日起凌驾20年的,不得再提告状讼。
本案中李密斯的怙恃,继父于20余年前灭亡,继父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依法取得了房产全部权证,李密斯于20余年之后提起继续诉讼,已过法令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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