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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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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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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监护人,人不,担任

         【为您推荐】沁县律师常平镇律师湖南律师肥乡县律师泰兴市律师清苑县律师沁源县律师现实中,并不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近支属就一定能担任他们的监护人。

         固然,法律中为他们划定了法定监护人,但要是不知足前提的话,那么也是不能担任监护人的。

         详细来说,哪些人不能担任监护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入行了解吧。

         一,哪些人不能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天然须具备相称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题目,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题目。

         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划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划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划定。

         "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回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办署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4)破产人;(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6)往向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资格并未如外国立法例列举监护人缺格的原因,仅于第16条第2款原则划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

         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以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前提,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糊口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必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划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正当权益负有监视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峻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划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监护人的近支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紧密亲密的其他支属和朋友。

         这些人固然与近支属不同,没有必需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假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给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主要目的仍是为了保护其正当权益,同时对其行为入行监视。

         而法律中划定的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良多,就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损害到了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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